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

墨經中的辯學

《墨子》一書最後的一部分,有〈經上〉、〈經下〉、〈經說上〉、〈經說下〉、〈大取〉及〈小取〉等六篇。它們的文體格式、內容重點與此書其他各篇極不相同,許多學者把這些定為後期墨家的著述,並把這六篇叫做《墨經》。
《墨經》繼承了墨子的思想,而有所改造,並且總結和發展了前期儒家、名家和墨子的名辯邏輯思想,提出一個頗為全面的邏輯學體系。根據《墨經》的思想,可從五個方面去考察。
一、什麼是「辯」呢?
「辯,爭彼也。辯勝,當也。」(〈經上 〉)所謂「辯 」,就是爭辯「彼」是什麼,或「彼」非什麼。如果誰符合事實(當),誰就辯勝。〈經說上〉又進一步作了解釋:「辯,或謂之牛,或謂之非牛,是爭彼也。是不俱當;不俱當,必或不當」。 所謂「爭彼」,例如有人說「彼物是牛」,又有人說「彼物不是牛」,就要爭論清楚這個「彼」是牛或不是牛。這兩種說法,不能俱是正確。不能俱是正確,即是說,必有一種是不正確的。
邏輯學談到了矛盾命題,指兩個命題如果是互相矛盾的話,只有一個是真的,相信兩個互相矛盾的命題都是真的便不對。辯者求勝,一定要避免犯上這種錯誤,《墨經》早就明確地指出這 一點了。
那麼,《墨經》所研究的辯學,有何目的和作用?〈小取〉說:「夫辯者,將以明是非之分,審治亂之紀,明同異之處,察名實之理,處利害,決嫌疑。」這裡分清是非,明辨同異,考察名實,是辯學的三個目的;審理治亂,處置利害之事,解決懷疑,是辯學的三個實際作用。
二、什麼叫「名」呢?
在古代,概念與語詞都叫作「名」,因為當時還不易區別這兩者。《墨經》則開始從理論上區分兩者的不同,這是難得的。
〈小取〉說「以名舉實」,認為「名」是用以反映事物之實。至於這個「舉」(反映),是什麼意思?〈經說上〉解釋說「舉,告以文名,舉彼實故也」,「舉」就是說出一個「名」,以反映事實的「故」(故即是所以然的緣故,用今天的話說,就是形成「實」的本質或特性)。這樣,「名」就是用以反映事實的本質或特性。能反映事實的本質或特性的「名」,就是指的是概念,而「名」本身則不是指概念。
《墨經》所謂的「名」(概念)有三種。〈經上〉說「名,達、類、私」。「達名」指最一般的概念,例如「物」,指宇宙中一切客觀存在的實體。「類名」指普遍概念,例如「馬」指所有馬類的動物。「私名」指個體概念,例如「香港」,指單獨的個體。當然《墨經》把「名」分為三種,拿來跟現代語義學的做法相 比,仍不夠嚴格,但是,作為早期的名辯研究成果,墨子的分法是相當先進的。
三、以辭(命題)抒意(判斷)
〈小取〉說「以辭抒意」,就是說用言辭來表達、抒發人的意斷。這裡,「言辭」相當於命題,「意斷」相當於判斷。例如,我看見一個東西(彼物),我判斷這個東西是一條牛,這就是一個意斷或判斷。我用言辭把此判斷表達出來,說「彼是牛」,這就是命題。
這樣,「以辭抒意」,即是說用言辭的命題,去表達心意中的判斷。一般人容易混淆了命題與判斷的區別,習慣於把命題等同於判斷。《墨經》說出了這兩者的區別與關係,是很可貴的。
此外,《墨經》又提出了一些命題的性質和特點。
  • 「盡」和「特」好比直言命題「盡」和「特」好比直言命題,「所有人都是有理性的」和「有些人是有理性的」句內的「所有」和「有些」,邏輯學 家稱之為「全稱」和「特稱」。
「盡,莫不然也。」(〈經上〉)「盡」表示沒有不是或全部都是的意思。這「盡」既有無一例外之意,而且有「盡然」,即都是之意,所以這是一個全稱的肯定命題。例如:「人盡是有理性的」。「特者,體也。」(〈經說上》)「體,分於兼也。」(〈經上〉)
「特」就是一體,「體」是從全體(兼)分出來的一部分, 所以這個「特」就有特稱的含義。例如:「長者特予半價優 惠」,意思是說:「有一部分人,即長者得到半價優惠」。
〈經說上〉道:「彼舉然者,以為此其然也,則舉不然者而 問之。」他舉一物具有這種性質(然),以為此類物都具有這種性質(此其然)。那麼我只要舉出此類物中,不具這種性質(不然者)的物,便可駁到他。(例如,有人看見許多狗都是跑得很快的,便以為凡是狗都是跑得很快的。那麼我只舉出一隻不能跑得很快的狗,便可以駁到他。)這樣就是「舉不然者」的特稱否定,來反駁「此其然也」之全稱肯定。從這個例可見,《墨經》已使用「特稱」、「全稱」了,並且指出辯者如果要駁斥全稱肯定命題,使用特稱否定命題便可。
  • 「或」的選言命題〈小取〉中言:「或也者,不盡也」。所謂「或」,是不盡是如此的意思。例如,〈經上〉說「或謂之牛,或謂之非牛」 便是選言命題。
《墨經》中,有許多這種選言命題,為什麼會是這樣?因為《墨經》作者知道辯者若斷定選言命題「(或謂之)牛,或(謂之)非牛」為真,那麼,選言命題中的一句若是假的,其餘的一句便是真的。這是辯者所要知道的。
  • 「假」的假言命題〈小取〉說「假者,今不然也」。所謂假設者,是說當今尚不是如此
例如說「假若天下雨,那麼地就會濕」,這只是假說天若下雨,而當時天尚不是下雨。這便是一種假言命題,《墨經》重視假言命題是有其道理的。形式邏輯學談論的推理,有一種稱為假言推理,其中一種方式是這樣的:
「假若天下雨;那麼,地濕。」 而「天下雨」;所以,「地濕」,《墨經》可說是這方面的先鋒。
四、「說」式的推論
〈小取〉說「以說出故」。這裡「故」是指緣故,即論據,前提或條件,「說」就是提出論據進行推理過程。
「說」式推論的基本形式是「三物論式」。「三物」是指進行論證的三個論據,即故、理、類。〈大取〉篇道:「三物必具,然後辭是以生。夫辭以故生,以理長,以類行者也。」「辭」是指結論,必須有「故」、「理」二物作為前提,另外再加上「類」(指舉例)這第三個物,才能論證到「辭」(結論)。試舉〈經下〉中一段論證為例,它要論證對某事物可「損而不害」(有某物、你虧損了它,但對它並無害)。讓我們取「吃得太飽」作為某事物,仿照《墨經》所言寫出以下的論證:
    大前提:所有事物,把它多餘的東西除損去,對事物是無害的。(理)
    小前提:吃得太飽是多餘的東西。(故)
    結論:把吃得太飽除去,是無害的。(辭)
    舉例正例:甲吃得太飽,把他的多餘食品除損去,剛好使他不受害。(類)
    舉例反例:如果我不損除去他的多餘食品,便對他有害。
上述的例證是個三物論式,它以「故」和「理」為前提,而「類」則是三段論以外的佐證。
另外,《墨經》還有三種主要的間接推論式:「假」,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推理;「或」 相當於選言推理;「效」相當於直言推理。又有兩種直接推論式:「止」是一種反駁推理;「侔」 是一種複雜概念推理,以及「以類予」的類推方法。至於「以類取」的邏輯歸納方法……這裡我們就不談了。
五、辯學中的基本邏輯規律
《墨經》在論及正名的要求,辯學的原則等許多問題時,涉及形式邏輯的三條基本規律。
1.   「彼彼止於彼,此此止於此」的同一律
〈經說下〉道:「正名者,……彼彼止於彼,此此止於此;彼此,不可 」。所謂正名,就是名與實要相符合,…… 如果那個「彼」的名,只限於指那個「彼」的實體,這個「此」的名, 只限於指這個「此」的實體,則以「彼」的名,去指「此」的實體,就不可。(例如牛的名只限於指牛的實體,馬的名只限於指馬的實體。則以牛的名去指馬的實體,就不可)。這就反映出同一律的原則。
2.   「不俱當,必或不當」的矛盾律原則
上面已講過,有人說「彼物是牛」,有人說「彼物非牛」。 這兩個命題,不能同時都正確。既不能同時都正確(不俱當),即必有一個是不正確的(必或不當)。這便反映了矛盾律的原則。
3.   「謂辯無勝,必不當」的排中律原則
〈經下〉說「謂辯無勝,必不當」;〈經說下〉說「俱無勝,是不辯也」,即是說兩個矛盾的命題相辯,沒有一個是勝的。此種說法一定不恰當,因為有如上例,要是「彼物是牛」此命題錯,則「彼物不是牛」此命題一定是對的,反之亦然。所以,兩者一定有一個是對的,不可能是「俱無勝」的。這便反映了排中律的原則。
從上述五個方面的考察看,《墨經》確已在辯學的內容、目的、作用,在概念(名),命題(辭),推理(說)和邏輯三大基本規律等方面,提出相當豐富而科學的理論,構成我國古代較完整的名辯邏輯體系,它可與亞里士多德邏輯、印度因明學相媲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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