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

荀子的「禮」觀

荀子認為人性惡,但又要合群而共同生活(如果離居便不能生存)。性惡而又群居,就要互相爭奪,「人之生,不能無群。群而無分則爭,爭則亂,亂則窮矣。」(《荀子.富國》)
所以就要有個「分」,以維持一定的等級秩序。這個「分」便是劃分人和人之間的尊卑界限,使人的欲望不能越過這界限,社會便安定了。這便是「禮」的起源了,「禮起於何也?曰,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,則不能無求,求而無度量,則不能不爭。……先王惡其亂也,故制禮義以分之,……使欲必不窮乎物,物必不屈於欲,……是禮之所起也。」(《荀子.禮論》)
有了禮制,劃分什麼人應得到多少,規限人的欲望不超過物質供應的限度,使物質不會由於人的欲望過分,而致窮屈(即窮竭),所以,便需要有「禮」。
「禮者,貴賤有等,長幼有差,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。」(《荀子.富國》)
禮就是劃分貴賤長幼的等級與差別,貧富、輕重都與其身分相稱,以節制互相爭奪。「古者,聖王以人之性惡,……是以為之起禮義,制法度,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,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。使皆出於治,合於道者也。」(《荀子.性惡》)
禮就是要矯正人情性之惡,馴化它而導之合於治道。
由於荀子的「禮」是為矯正人天生的惡性情而設,所以就不免帶些強制性,即是慢慢地加上強制的「法」的因素。「禮者,法之大分,類之綱紀也。」(《荀子.勸學》)
認為禮是法典的根本,制度的原則。孔、孟都主張人性是有善的(孔子雖無直接論述,但他認為按照自己本性所欲,推而及別人,便是仁。這樣,前提必須是承認人性是有善心的。如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吃懶做,損人利己,則推此及於別人,使別人也是好吃懶做,損人利己,便不能說是仁),所以他們理解的禮,是自我約束的。
「克己復禮」是一種自律的、自己克服自己的行為。這個禮並無強制性的、由外鑠於我的、法的特色。但荀子既主張人本性是惡的,則這個規範惡的、限制惡的禮制便必須是他律的、強制的,由外間加諸人的東西,於是禮便帶有法的色彩。
荀子有個學生韓非,他學於儒,後來發展成為最重要的法家學者,而與儒家相對立。如果我們明白荀子性惡說,及他以禮制裁人性惡的理論,則這些理論進一步發展,會異化而成為法家,便不難理解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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